利用“捕鱼机”赌博?法院判了
“老板,这机器能退分换钱吗?”
“扫码上分,打中鱼就赢积分,能换香烟!”
“我不抽烟怎么办?”
“没事,我们可以回购……”
这段看似普通的对话,背后却隐藏着一个精心设计的赌博陷阱。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利用“捕鱼机”开设赌场罪案件,两名被告人获刑。

2025年3月起,长春市二道区某桌球厅内悄然出现了3台“凤舞九天”游戏机。表面上是供顾客娱乐的“捕鱼游戏”,实则是被告人毛某(台球厅实际经营人)精心布置的赌博陷阱。

该赌场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赌博运作模式:赌客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游戏机上的收款二维码充值获取积分参与打鱼游戏,击中虚拟鱼类可获得相应积分,游戏结束后可以通过积分兑换香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香烟打鱼机组织赌博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看似是供人娱乐的游戏机,实则是诱人沉沦的‘陷阱’”。
办案法官提醒,只要是设置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备,并以现金、贵重物品作为奖品或回购奖品组织赌博,就构成开设赌场行为。同时,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仍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