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f神圣的刀刃,戟的威力到底有多大?
中国戟出现于春秋时期,最开始戟是分装的,就是在木杆上分别套上矛头和戈头,这样的装配使得戟的结构不是很牢固,容易发生矛头脱落或者戈头打转。因此从春秋到秦末,戟始终都是一种从属的长兵,地位次于矛戈。
戟真正成为战场上的大杀器是从汉代开始的,汉代之后,冶铁技术飞升,戟头开始铸成一体化,这样的戟坚固耐用,还兼具矛戈的作用,很快就广泛的装备于军中,并且取代了戈的地位,成为了和矛并重的长兵。汉代的戟头有三种,根据长相分为:卜型、丫型和γ型,其中γ型很少见,主要是卜型和丫型。
中国战戟广泛的装备于大汉的步兵和骑兵当中,它可以像长戈一样,劈啄在敌人的身上,也可以像长枪一样穿刺敌人,还可以钩敌人的腿,可以说是全能武器了。戟的威力之大,是一般的皮甲所不能抵挡的。在汉代,士兵披甲率还比较低,多数披甲士兵也只是能够保护到胸腹部,而四肢是裸露的,因此很容易被戟割伤。到了三国时期,中国戟达到了最辉煌的时候,历史上的很多著名将领和君主都会运用战戟,比如吕布、张辽、孙权、典韦等。
东晋之后,来自的中亚的盔甲技术和中国的本土盔甲融合,使得士兵的防御力大幅提高,再加上具装骑兵的兴起,卜型戟的市场逐渐被压缩,到最后也就被退出了军阵第一线,演变成了仪仗武器。
后来宋代以后出现的青龙戟和方天画戟都被称为戟刀,并没有战场实用记录,倒是经常出现在壁画和绘画的仪仗队里,作为华丽的礼器存在。
除了中国戟,还有欧洲戟。欧洲戟出现的时间应该在15世纪中前期左右,是由欧洲龙刀枪演变过来的,主要的攻击方式有劈砍、穿刺和钩啄。在一档很老的美国科教节目《致命武士》里面,欧洲戟出现过两次,第一次是在第二季的弗拉德篇章里,第二次是科尔特斯篇章,这里面的两种戟样式不同,但是功能差不多。中国宋代的戟刀具有劈砍的功能是靠侧面的月牙刀,而欧洲戟则是将大斧和长矛有效的结合了。在诸多的欧洲戟形制中,以瑞士长戟最为出名,这主要也归功于瑞士的雇佣兵打出了好名声。另外长戟的运用要配合纪律严明的方阵,曾有人说过:“依凭这种武器加上这种队形(方阵)的力量使日耳曼人勇气倍增,以致有15000名或者20000名神圣罗马帝国步兵的队伍便能毫无畏惧地去冲击无论数量有多大的骑兵”,足以证明瑞士长戟的威力。后来长戟传到意大利,成为了意大利城邦抵御法国人入侵的神兵利器。
16世纪前中期,西班牙人接触到了长戟,并把它改进的更为轻便,但又不失威力。在科尔特斯征服阿兹特克帝国和弗朗西斯科·皮萨罗征服印加帝国的战斗中,西班牙人凭借钢制的西班牙长戟,轻松地打败了人数上占据优势的印第安人(当然病菌才是大杀器)。海上马车夫荷兰人崛起的时候,到处都可以见到身披胸板甲、头戴钢盔、手持长戟的荷兰士兵。一时间长戟遍及欧洲,从东欧的俄罗斯到西南的葡萄牙。当然,这种大杀器却没入了英国人的法眼。直到刺刀普及之后,长戟才退出了军事舞台,成为了博物馆的藏品。
你如何看待昆山宝马男事件?
昆山宝马花臂男被自行车衬衣哥夺刀反砍事件,这事放在美国看,毫无疑问,衬衣哥无罪。美国律师一般认为,在面对危险的时候,公民有不退让的权利,可使用致命武器,换而言之,不退让,那就是反击。
前面不久美国发生一件类似事件,为车位纠纷小个子男突然被大个子重重推到在地,小个子马上从腰间掏出手枪对着大个子射击,大个子中枪后不治身亡。这个事件中,小个子男最终是否适用“不退让法”,目前还未知。这件事很好地说明了美国法律在公民权面对侵害的时候,可不退让,可反击,直至使用致命武器。美国宪法权利法案第二条修正案赋予了公民持枪的权利,弊端就是校园枪击案频发,但即使这样,都没有改变美国宪法赋予公民持有武器的权利。
对昆山宝马花臂男被砍事件,我国律师出现了比较大的争议,这主要是法学实务界的争议。一部分律师认为衬衣男就是正当防卫,而另一部分律师认为是防卫过当,法律条文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基于认定衬衣哥是正当防卫的律师的主要观点是,衬衣男在面对花臂男持刀行凶时,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依据的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特别是第三款,也就是说,该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是有必要限度,但第三款却没有限度的规定,按条文理解,在面对正在行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超过必要的限度,也不负刑事责任,这条原则在于鼓励公民与不法分子做斗争,特别是面对凶徒时,不要缩手缩脚,担心这担心那,有时机会就在那一瞬间,如果优柔寡断,最后不但反击不成,最终还是受害者。
这些年,民间缺少的都是跟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勇气,大多数的人们已经习惯了被欺负,习惯了怕惹事,刑法这条原则就是扶正,树立正能量,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做斗争。
我们又回到当时的场景,花臂男寒刀掉地后,两人同时去捡,幸运的是衬衣哥捡到了。
放在当时场景,我们不要用事后旁观者的视角去看事件,而应该回到那个被欺负的衬衣哥的内心世界。首先,这位衬衣哥(我有点想称之为大侠,不过为了避免先入为主,还是先别这样说),在对方人多势重,财大气粗(宝马车),有花臂纹身标签,且气势汹汹,能够坚守面对,这需要正气和胆量。而且花臂男在对衬衣哥进行打斗中,使用的都是格斗动作(有条件的,去搜索花臂男视频)。特别是在对方挥舞的寒光闪闪的砍刀下,一般人都是选择逃命要紧,衬衣哥能够一身正气的站稳,这需要很大的勇气。而更为可贵的是,衬衣哥不但没有逃避,还选择了夺刀反击,为什么我说是夺刀反击?当衬衣哥幸运地捡到砍刀的时候,花臂男一直在与其争抢。衬衣哥在先前被侵害的情况下,情理之中,拿刀就是第一时间反击,不能给对方任何机会,给对方机会很可能死的就是自己(任何人在这种环境下都不想成为受害人冰冷地躺在太平间)。
大家想一想,好不容易在备受欺凌的时候捡到了武器,你要把它还给凶手吗?还是把刀丢掉?还是在原地拿刀等着花臂男找来更大的凶器进行报复?或者等着花臂男社会哥叫来一大群混混群殴群攻报复?或者等花臂男第二次上车开宝马车将自己撞死?(宝马车撞人事件国内发生不少了)。如果那样,衬衣哥到时怎么死的都不知道,如果被群殴致死,是比较难找到负责对象的。
我认为,这种态势下,衬衣哥必须选择反击,这时候的反击象征正义举起了宝剑。如果在这种态势下,衬衣哥脑子里还有我们这些旁观者这样的理智分析,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了,有了前面花臂男一方制造的那些诸多元素,足够引起衬衣哥愤怒反击,这是兔子逼急咬人的时候,没有欺凌,就没有反击。
那种场景下,即使多挥了几刀,我认为都是正常的,对正当防卫要求那么多的程序和束缚,那么多的顾忌,这是在完全公式化和理想化的情况,现实中,做不到。所以,衬衣哥持刀追击直至花臂男倒地,都不为过。
部分律师认为衬衣哥防卫过当的理由,就是指防卫时机和限度,有些说花臂男已经开始逃走了,再去挥刀追砍,时机不对,是防卫过当,有些说,花臂男被砍后已经失去伤害能力,后面不应追击。
前面我已经讲到,不要把防卫想的过于理想化,现实中,面对凶徒,除非跪地求饶可以放过(某种情况下,跪地求饶,还怕凶徒事后报复,或突然起身报复,谁知道凶徒身上还有没有其他武器?),其他不要过多苛求防卫者。在那种黑夜的场景下,分不清花臂男还会招来多少兄弟,分不清花臂男中刀后是否已失去反抗能力,视频中,花臂男在倒地被砍后,还从地上还站起来,摆出了攻击姿势,衬衣哥于是继续反击,直到确认自己安全为止。
另外,我想补充的是,幸好有监控,若是没有监控,如果以死亡后果论,加上目击证人都不敢讲真话的情况下(现场大部分是宝马男这边的人),衬衣哥将会被秋后算账,结局同样不美好,不容乐观。
因此,衬衣哥夺到了刀是幸运的,有监控能证明自己是幸运的。反观花臂男,其人生轨迹可见一斑,多行不义必自毙。
正义和邪恶,本来就势不两立。
让正义来一场酣畅淋漓的胜利吧。
古代都有哪些残酷的刑法?
外国古代的刑法
我国古代得酷刑大家都了解:凌迟、斩首、车裂、分尸、腰斩……不一而足,
对罪行得惩罚往往带有地域性和时代特征。一些重大得罪行都有共同得量刑标准,例如:弑父、通奸、都会送到重罚。而其他的刑法这显得具有地域性,这里不讨论地域性,单就列举西方国家古代时候的一些刑法。
那么,来盘点一下:
炮烙和火刑
铜牛:出自《梭伦法典》,受刑者者被塞进“铜牛”,下面生起一大堆火。它就像一个青铜制的烤箱,很快被烧到炙热无比。犯人的嚎哭和尖叫声从公牛的嘴里传出来,就像牛的鼻息声和吼叫,令行刑人和法官感到兴奋。
火刑:刑场上竖立着一根柱,周围堆满树枝和木材。卫兵押着受刑者爬上柴堆,然后将其绑在火刑柱上,通常还会在他的身上洒上油脂、油料。在点火之前,牧师会要求受刑者忏悔,让他亲吻十字架。
碎身和挤压挤压刑:囚犯被关进低矮阴暗的牢房里。他必须要平躺着,身下不能垫任何东西。从房屋的4个角落里伸出来的4根绳索牢牢地捆住囚犯的四肢。这时,把许多重物置于囚犯身上,直至达到、甚至超过其忍受极限。
夹指:受刑者把手掌放平后,刑具慢慢地夹紧,从手掌最后端的关节把手指压碎。
碎头:下巴粉碎机,外形像一个铁质的无檐帽子,固定在皮质的下巴托上。行刑时,随着曲柄转动,下巴托会渐渐收紧。紧到一定程度时,受刑者的牙齿会被压碎,下巴碎裂,头盖骨上的压力也会使头颅几乎爆裂。为了加强痛感,施刑人有时还会用小锤敲击铁帽子。拉肢和吊刑十字架刑:西方国家普遍都存在这种刑法:将受刑者绑在十字架上,然后暴晒。
吊刑:把囚犯的双手反绑在背后,系住手腕,悬吊在天花板或横梁的滑轮上。当绳索拉紧时,囚犯被吊到空中,同时他们的胳膊慢慢地从关节处脱臼。
绞刑:犯人被一根绞索套住头部,吊到空中,他一直挣扎和悬荡,直到窒息而死。
分尸:犯人的四肢被捆绑在四匹马上,马向相反的方向疾奔,使犯人支离破碎。
石刑:出自《摩西法典》受刑者会被带至城外一个专门的行刑场地。那里平时就堆着一些石头,为了提醒路人此地的重要性。最开始对罪犯提起控诉的那个人(类似原告),要身穿白色的流苏长袍,投出第1块石头。一旦第1块石头投出,其他围观民众便如法炮制,直到罪犯被砸死,身体完全被石头埋没。
示众与耻辱刑
示众:受刑者受人监视,在城市的广场上被人用口钳锁着,受到众人的粗暴对待。她们不得不忍受可怕的殴打和排泄物的涂抹,情况更糟的是受到致命伤害(尤其是在胸部以及女性私密处)。
大便座椅:她们被迫赤着脚,头上也不允许有任何遮挡。大便椅是配有两根抬竿的木质扶手椅,非常像18世纪没有遮蔽的轿子。椅子底部有一个洞,把妇女的裙子撩起来,强迫她们坐在上面游街示众。
砍刺
断肢:惩治偷盗行为:用刀、斧砍手,流行于整个中世纪得欧洲。
钉桶:一个内部插满长钉的普通木桶或卷筒。行刑时,把受刑者装进里面,然后从斜坡上滚下去或者扔到海里
斩首:贵族专用,使用剑或斧头,它是盖卢定断头机的祖先。它并不是在猛地一击中迅捷地斩下头颅,而是在像雪橇一样的木板的不断重击下,使血肉和脊柱被凿穿击碎。
血鹰:维京人的一种处决方法,受刑者一般是酋长或者其他权贵,剥去衣服,向前弯下腰。然后刽子手劈开他们的后背,小心地拉出他们的肺,而且不能把肺拉松。受刑者至少要经历几个小时的痛苦才能死去。
纽伦堡的铁处女:几块矩形大木板组成,底下安装着摇动装置。木板内壁上布满锋利的铁钉。当受害者赤身被推进去后,摇篮就剧烈地前后摇晃起来,其结果不言而。
水刑
泳刑:出自《汉谟拉比法典》所规定的一种刑法——“泳刑”。主要用于惩罚通奸,被控者的手脚被绑住,然后扔进河里。如果他们成功穿越宽广的河面到达对岸,那么他们将被认为是无罪的。如果他们淹死了(这也是是大多数人的命运),则被认为是有罪。
烹煮:受刑者放进温水里,然后水温慢慢加热至沸腾。日本人采取一个更慢的方法烹煮受害者;把受刑人投入盛满沸水的大桶里,一次一个,历时好几天。
浸水:浸到当地的湖或池塘。犯人被绑在一个椅子或者刑具上(一般称之为浸水椅、投石机)。椅子被浸入水中,然后马上拖至岸边。
注水:施刑时,人手脚捆绑平躺着,把一块细孔布料(一般是亚麻布)蒙在他的口和鼻上;虽不足以让他窒息,但肯定能令他惊恐不定。然后,把大量的水浇到布上,水被受害人吸进喉咙和鼻孔,当受害人几乎昏厥时才把布拿走。
当然还有一些细分得刑法,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